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4625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3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302M2W。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姿美欣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23号明通数码城6层6A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WQ7C87。
经营者:吴桂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姿美欣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