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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八块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执1008号
案件名称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八块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八块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宇飞副食商行;吴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八块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土桥村3组。

法定代表人:袁友洪。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宇飞副食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百荣世贸商城C2-2-007号。

经营者:吴三梅。

被执行人:吴三梅。

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八块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宇飞副食商行、吴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豫0104知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430元,本院已扣划543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已缴纳。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本院后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邱林峰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邱林峰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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