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李平,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李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