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0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平,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上海斐庭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中朋。
被告:郯城县华彩纸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季永。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平、上海斐庭日用品有限公司、郯城县华彩纸制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