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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斐庭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斐庭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马玉平;上海斐庭日用品有限公司;郯城县华彩纸制品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0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平,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上海斐庭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中朋。

被告:郯城县华彩纸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季永。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平、上海斐庭日用品有限公司、郯城县华彩纸制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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