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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62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程传军。

被告: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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