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62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程传军。
被告: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博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