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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住所地虞城县。

经营者:司子见,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司子见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被告司子见洁具经营部经营者司子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113752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原告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歐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4378572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11月24日,2007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

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06月07日至2027年06月06日止。

第773187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09年09月28日,2011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顶灯;

烤箱;

烹调器具;

煤气灶;

热水器;

冰柜;

冰箱;

厨房用抽油烟机;

非实验室用炉;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沐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电暖器;

打火机(截止)。

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03月14日至2021年03月13日止。

第1137521号商标申请日期为:1996年12月02日,1997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止。

综上,原告对前述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专用权。

经原告调查发现,商丘市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与漓江大道交叉口向东450米左右路北(大同路622号)门头显示为“欧派卫浴”门店内,销售在商品包装上标注有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的在说明书、包装等上印有原告签约的代言人形象,付款凭证显示“欧派卫浴”,该门店由被告实际经营。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确认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欧派”、“OPPEIN”商标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欧派”、“OPPEIN”商标的侵权产品,在店铺招牌及销售的涉案产品上突出标注“欧派”、“OPPEIN”等字样,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司子见洁具经营部辩称,1.本人文化水平低,不知道是侵权;

2.欧派的牌子是前妻选的,现在我们已经离婚;

3.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是第4378572号“歐派”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截止)。

专用权期限为:2007年06月07日至2027年06月06日止;

原告是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顶灯;

烤箱;

烹调器具;

煤气灶;

热水器;

冰柜;

冰箱;

厨房用抽油烟机;

非实验室用炉;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沐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电暖器;

打火机(截止)(截止);

原告是第1137521号““歐派””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商品为第11类,核定商品为: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歐派”、“OPPEIN”等系列商标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

2020年7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商丘市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与漓江大道交叉口东450米左右路北(大同路622号)门头显示为“欧派卫浴”店里,原告代理人在该店铺内微信支付130元购买了水龙头一个,取得名片一张。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购买情况出具(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1027号公证书,并附有照片与截图打印件。

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显示,被告司子见洁具经营部门头上标识为“欧派卫浴”,店内墙面装饰、柜台装饰多处印有“OPAICN”“OPPIECN”“歐派”标识,店内摆放的水龙头、热水器、抽油烟机标有“OPAICN”、“OPPIEN欧派”标识。

名片左上方印有“OPAICN”标识,右侧印有“歐派卫浴司子见”字样。

另查明,被告司子见洁具经营部成立于2013年4月3日,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司子见,经营范围卫生洁具零售。

原告为维权支出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欧派公司是“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改系列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原告公证书证据,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显著位置标有“OPPIECN”、“OPPIEN特许经销商”字样,店内出售的热水器、水龙头上印有“OPPIEN欧派”字样,名片上印有“OPAICN”字样,上述标识中的“OPPIECN”、“OPPIEN”、“OPAICN”“欧派”与原告的“歐派”、“OPPEIN”注册商标相比,要么是简繁字体区别,要么是字母颠倒,要么是多一个字母,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而言,二者构成近似,以上标识的使用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司子见洁具经营部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情况,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并结合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者司子见)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37521号、第7731876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者司子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虞城县司子见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者司子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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