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45119号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八层4.5.6.7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1351E。
法定代表人:陈明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禄珊,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2734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010111996。
被告:东方安颐(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及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3087343E。
法定代表人:范金永,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方安颐(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至10层01二层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8283426XB。
法定代表人:李琳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层C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573960348。
法定代表人:韩忠华,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旭,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176101。
被告: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2号院1号楼-2至10层01二层C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10475T。
法定代表人:韩忠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旭,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17610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宜勇,广东湾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855226。
被告:深圳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02号地王大厦写字楼13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562XH。
法定代表人:唐冬梅。
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安颐(北京)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深圳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