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462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玉利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ldquo”店铺。
法定代表人:陆玉利。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玉利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