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45号 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鹏,该公司商务经理。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