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035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延权,男,1986年5月2日出生。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甘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七匹狼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甘延权为本案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七匹狼公司申请撤回对甘某某、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甘延权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后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甘延权立即停止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中销售侵害七匹狼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2.甘延权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中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3.甘延权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600元、差旅费400元)。
庭审中,七匹狼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注册商标为第933429号、第XXXXXXX号(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因确认甘延权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七匹狼公司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七匹狼公司创立于1990年,2004年于深交所上市,依法享有涉案两商标专用权,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七匹狼公司多年推广,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甘延权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使用七匹狼公司商标的服装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故七匹狼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甘延权辩称,其确实出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但销售的时候不清楚是假货,且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涉案店铺中存在刷单情况,实际销售数量有限,七匹狼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七匹狼公司提交的(2016)厦证内字第35684号公证书、(2015)厦证经字第5412号公证书、(2005)泉证民字第1625号公证书、(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1307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涉案商品状况及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月21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33429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1,详见附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等。
2002年1月8日、2003年1月28日,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及七匹狼公司经核准先后受让该商标,并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2004年8月7日,七匹狼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详见附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防水服”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监(2002)139号“关于‘七匹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通知所附商标图样与第933429号商标一致。
2018年1月12日,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打开“拼多多”手机应用程序,搜索并进入名称为“印象86时尚男装”(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等店铺浏览商品网页,购买了相应商品。
2018年1月18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至快递派送点签收相应快递包裹、拆封查验后再次封装。
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1307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显示,涉案店铺内销售名称为“【七匹狼男装专柜正品】秋冬新款加绒毛衣男士加厚羊毛衫圆领套头针织衫修身打底衫保暖衣线衣棉衣【7天无理由退换质量有保障】”的商品,单独购买价78元,拼单价68元,已拼2451件。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红色加绒毛衣一件(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袋、领标、吊牌上均使用了“狼图形及SEPTWOLVES”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详见附图),且均标注?标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两商标相比,主体部分均相同,区别仅在于第933429号商标另有外边框及“七匹狼”文字,第XXXXXXX号商标下部另有七个黑色小方块。
七匹狼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上没有洗标,吊牌信息不完整且与正品标注方式不同,包装袋上标注的公司信息也不正确,故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正品,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两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涉案店铺系甘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810321。
庭审中,甘延权当庭确认涉案店铺系由其负责实际经营,在开设店铺的时候因为需要提供身份证,故使用了甘某某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及款项收取都是甘延权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于2018年3月5日下架,2019年3月28日被禁售。
截至被禁售之日,被控侵权商品共销售5395件,销售金额387,460元,其中含退款82件,退款金额5,756元。
本院认为,因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11月1日前停止,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匹狼公司系涉案两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甘延权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所售商品与七匹狼公司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属相同商品。
甘延权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袋、吊牌等处标注信息与正品不同,包装袋、吊牌、领口等处标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两商标图形及英文文字部分相同,容易导致混淆,故应认定属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甘延权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甘延权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应就其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七匹狼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涉案两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判赔。
甘延权关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大部分为刷单所得的主张,七匹狼公司不予认可,甘延权亦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难以采纳。
七匹狼公司就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相应公证书,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延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甘延权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人民陪审员 邵孟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