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X,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住所地泰州市。
经营者:钱国柱,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关于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陵区久之久鸭颈店及其经营者钱国柱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