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6382号原告:东莞市国思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城创业路12号102室(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BYH1X。
法定代表人:罗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霖,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乐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998号崇文花园17栋2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100A。
法定代表人:侯叶太。
原告东莞市国思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乐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国思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9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