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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享乐园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执5338号
案件名称砖享乐园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砖享乐园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5338号申请执行人:砖享乐园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邓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洪,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砖享乐园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砖享乐园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依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3117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730元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大华支行账户内有存款244.51元、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户内有存款170.20元、建设银行上海华灵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0.02元,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暂无处置条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对被执行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经多次电话联系无果后前往实地查看,也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远在外地不能前来,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对被执行人上海玥也幸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大华支行账户、渤海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户进行冻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12368短信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健审判员王小快审判员任承樑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邵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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