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天鸿电器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山东灯具批发市场二期F-0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5MA3LFJPUXN。
经营者:谢雪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天鸿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济南天鸿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43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格力公司主张济南天鸿商行在电商平台上实施涉嫌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应属于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具体本案而言,格力公司对济南天鸿商行的涉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可以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格力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济南天鸿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天鸿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济南天鸿商行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402民初1434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如下:济南天鸿商行认为作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格力公司于2019年12月在济南天鸿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山东灯具批发市场二期F-012,购买涉案产品后,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后,以购买的涉案产品为依据提起诉讼,并不是以网络信息为依据。
具体到本案,济南市天桥区××××××××山东灯具批发市场二期F-012即是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住所地,济南天鸿商行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格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证明格力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购买了上诉人出售的涉案商品,并由“中通快递”投递到公证处的事实,故本案属于涉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无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被上诉人格力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格力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格力公司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济南天鸿商行提出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