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731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楼****016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LU02C。
法定代表人:孙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408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500827。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易随强食品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大塘龙社区红桂路**清庆新村**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YLH78D。
经营者:易强,男,住,住所四川省金堂县/div>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易随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0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