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90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富达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综合批发市场****,工商注册号4406××××××××460。
经营者:蔡源锐。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富达不锈钢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