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55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绿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387XG2W。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绿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