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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乡巴佬小菜、宋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93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乡巴佬小菜、宋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区乡巴佬小菜;宋海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93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鑫,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乡巴佬小菜,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钢一路南段路西安钢六区。

被告:宋海生,男,汉族,1957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系安阳市殷都区乡巴佬小菜的经营者。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乡巴佬小菜、宋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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