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89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依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前港村中山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62240599。
法定代表人:涂志贤。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依润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晋江市依润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