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350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攻锐机械销售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孙某1,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攻锐机械销售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金民海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