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执37号 中国黄金集团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陵区老四宝珠宝店、罗时响: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区老四宝珠宝店、罗时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执37号 中国黄金集团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陵区老四宝珠宝店、罗时响: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陵区老四宝珠宝店、罗时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了全部执行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