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724号 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11247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逸锋,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乐见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二村落园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086780107E。
法定代表人:陈洽锐。
被申请人:陈洽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申请人:中山市民众镇宇常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5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6JR63R。
经营者:陈冠宇。
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乐见厨卫有限公司、陈洽锐、中山市民众镇宇常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乐见厨卫有限公司、陈洽锐、中山市民众镇宇常卫浴经营部名下价值相当于3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东乐见厨卫有限公司、陈洽锐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
二、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民众镇宇常卫浴经营部的经营者陈冠宇名下价值相当于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
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