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221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裕攀,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成都西街男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7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9793635R。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深圳罗格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永香路华熠科技大厦A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70340G。
法定代表人:陈春。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成都西街男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罗格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人民币”,并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