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4522号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94号4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5D07C。
法定代表人:徐二冠。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清妍化妆品批发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兰水新村30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99BE8G。
负责人:田蕊。
原告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清妍化妆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广州妆蕾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