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3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跃,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X11X。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