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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福亿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01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福亿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沛县福亿家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1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福亿家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沛县金地花园小区15号楼1单元101室。

经营者:王文生。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福亿家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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