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367号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盐步河西河三工业区东区土名“塘底”自编10号之三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可成,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江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后塔寺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立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江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