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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献县永诚矿山机械配件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368号
案件名称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献县永诚矿山机械配件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献县永诚矿山机械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368号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盐步河西河三工业区东区土名“塘底”自编10号之三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可成,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献县永诚矿山机械配件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张村乡万家寨村。

经营者:葛鹏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献县永诚矿山机械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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