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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96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刘春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6知民初1号原告: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以北,新开西街以东阜丰路以南宝雍阁金色橄榄城长青地块**团**楼****房。

法定代表人:张井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海,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钢材市场内iv>法定代表人:孔永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

法定代表人:王先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春秋,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原告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刘春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刘春秋的起诉,系其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吉林省德邦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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