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4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艳艳百货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旺塘二巷**203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1824214Y。
法定代表人:颜志坚。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艳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