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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军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刑更124号
案件名称邱建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建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刑更124号罪犯邱建军,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大专文化。

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04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21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中折计3个表扬余377分。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邱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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