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知民初6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美华—湘运市场23栋22号,经营场所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
经营者:曾美华,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美华—湘运市场23栋22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唐 咏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书记员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