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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陈周泉卫浴经营部、武汉市东西湖慧新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48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陈周泉卫浴经营部、武汉市东西湖慧新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陈周泉卫浴经营部;武汉市东西湖慧新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8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陈周泉卫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周泉,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1********)。

住所地:湖北。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五洲国际建材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慧新电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会,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

住所地:湖北省武。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家电五金涂料城******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陈周泉卫浴经营部、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慧新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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