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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执6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振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倪干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安丰镇千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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