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728号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706538。
法定代表人:吴亚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蒂之芬针织内衣厂,住,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区贵屿联堤洪和公路联堤东园路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3MA512T6EXT。
法定代表人:郭志鹏。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蒂之芬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