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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党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875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党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党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75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孙劼,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园,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党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在诉前调解中达成和解,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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