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75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孙劼,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园,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党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在诉前调解中达成和解,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