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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宁乡市燕艾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10852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宁乡市燕艾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市燕艾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04民初10852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岷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市燕艾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银河路**附**经营者:胡燕灵,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

诉讼委托代理人:姚静,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迈公司)与被告宁乡市燕艾百货店(以下简称燕艾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凡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岷锟、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淘宝公司已经断开被告燕艾百货店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原告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许。

被告燕艾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燕艾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即被告燕艾百货店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适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

2.判令被告燕艾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DEPURDENT”商标所有权人是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其专注于专业口腔护理和非处方药领域长达80余年。

自1944年就研发了市场第一款口腔护理产品,后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研发了案涉“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该产品一经推出就迅速占据市场。

瑞士怀尔德公司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于2014年4月8日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牙膏”商品上。

原告凡迈公司是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权。

后,原告对“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更聘请李湘、吉克隽逸等明星为其宣传推广。

经过原告引进及大量宣传投入,现“DEPURDENT”牙膏已火爆全国。

但近几月,原告多次接到代理商、消费者购买到假牙膏的投诉举报。

原告遂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被告燕艾百货店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上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该牙膏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DEPURDENT”商标,更是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燕艾百货店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已对原告的声誉和销量造成了重大影响。

原告遂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产品。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燕艾百货店未经原告授权,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燕艾百货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注册人为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核定使用范围在第3类包括:牙膏;

抛光制品;

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等,注册有效期间为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

2019年7月15日,瑞士怀尔德公司将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凡迈公司。

同时,授权凡迈公司为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产品”)。

同时,授权凡迈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为维权目的而随附使用该商标以及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针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自然人、单位,或者针对除凡迈公司外、未经瑞士怀尔德公司授权而销售商品的在中国境内的任何自然人、单位。

2020年5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299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20年4月29日,凡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康来到该处,对侵犯凡迈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申请对邓康在电子商务网上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殷某、公证人员刘某的监督下,由邓康操作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五、搜索“淘宝”进入“淘宝-百度搜索”页面;

点击“淘宝网-淘!

我喜欢官方”进入“淘宝网-淘!

我喜欢”页面;

以会员名/邮箱/手机号“134××××****”和密码登录,登录成功进入“淘宝网-淘!

我喜欢”页面,点击“法律声明”进入“法律声明”页面;

六、返回“淘宝网-淘!

我喜欢”,搜索店铺“怀尔德专销店”进入搜索结果页面;

点击“怀尔德专销店”进入店铺首页页面,浏览页面;

点击“工商执照”进入“商家资质”页面;

七、返回店铺首页页面,点击“瑞士DEPURENT美白牙膏去烟渍去黄无氟抛光亮白去牙垢咖啡渍”进入商品页面,浏览页面;

选择净含量、数量,点击“立即购买”,确认收货地址、订单信息,……点击“提交订单”完成付款,进入“淘宝网-付款成功”页面;

点击“订单详情”进入“交易详情”页面,浏览页面;

……2020年5月6日,邓康来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道××号××大厦××座××楼,在殷某、刘某监督下,邓康签收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中通快递单号:7534741193××××)。

邓康将上述取得的货物交予殷某、刘某,殷某、刘某首先对上述取得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然后逐一拿出里面的物品并拍照,最后将上述物品重新装入外包装并加贴该处封条并拍照。

随后在殷某、刘某监督下,由邓康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五、搜索“淘宝”进入“淘宝-百度搜索”页面;

点击“淘宝网-淘!

我喜欢官方”进入“淘宝网-淘!

我喜欢”页面;

以会员名/邮箱/手机号“134××××****”和密码登录,登录成功进入“淘宝网-淘!

我喜欢”页面;

六、选择“我的淘宝”并点击“已买到的宝贝”进入“已买到的宝贝”页面,选择“订单号:97036358640760××××”界面中的“查看物流”显示跟踪信息,浏览页面;

返回“订单号:97036358640760××××”界面,确认收货;

……庭审中,本院对照(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2997号公证书所封存实物与原告提交的正品商品进行了比对。

被诉侵权商品为两只牙膏,与正品商品外观相同,该牙膏纸质包装盒正面、盒盖以及牙膏膏体包装上均印有“DEPURENT”字样,牙膏纸质包装盒侧面贴有纸质标签,上面印有“怀尔德?瑞士DEPURENT抛光去渍牙膏”“办公地址:宁波高新区××路××号××。

被诉侵权商品与正品商品相比,外包装、说明书印刷略显模糊,防伪金属线为后期贴上去的线条而非正品防伪穿引于纸内,防伪码显示查验结果为“您所查询的数码不存在”字样而非正品显示“该商品是正品,感谢使用”字样。

另查明,1.邓康购买涉案商品的网店“怀尔德专销店”,其网店商家资质显示名称、地址、经营者等均与被告燕艾百货店相同。

燕艾百货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箱包、玩具、文具用品、工艺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零售;

家居用品、电子产品、汽车用品、农副产品销售,注册日期:2020年2月28日。

2.2020年4月29日邓康经公证完成的交易订单号为:97036358640760××××,邓康收货后经公证查询上述订单的物流信息显示为“中通快递7534741193××××”。

以上事实,有原告凡迈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网页截图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凡迈公司为第**“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瑞士怀尔德公司授权凡迈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凡迈公司有权就侵犯“DEPURDENT”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商品,与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相同;

该牙膏纸盒包装、膏体包装上均印制“DEPURDENT”字样,经比对,与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DEPURDENT”,构成相同商标。

故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燕艾百货店销售侵犯“DEPURDE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基于原告凡迈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实行定额赔偿。

本院主要考虑到: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生产经营规模、地理位置等;

3.原告为制止侵权、地理位置等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乡市燕艾百货店(经营者:胡燕灵)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宁乡市燕艾百货店(经营者:胡燕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宁乡市燕艾百货店(经营者:胡燕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乡市燕艾百货店(经营者:胡燕灵)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唐 佩人民陪审员  刘春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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