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姚维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建军,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
上诉人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来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建军、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好来喜公司因故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寻梦公司同意好来喜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好来喜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寻梦公司同意。
因麻建军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而本案中其始终未应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在一审判决做出驳回好来喜公司全部诉请并判令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好来喜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会损害麻建军的实体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本案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亦可避免因公告而产生的程序损失,因此从诉讼效率和价值角度考量,可予准许。
如麻建军认为其合法权益因好来喜公司启动本案诉讼而遭受损害,可另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均由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