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43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0235F。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竹村福庭工业区****左侧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840789。
法定代表人:曾桂兰。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