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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藏经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24号
案件名称24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藏经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藏经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4号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时代国际****。

法定代表人:唐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藏经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大楼**北侧/div>法定代表人:黄秀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园公司)与被告无锡藏经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聚丰园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聚丰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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