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浚州办事处佳佳乐副食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河路县医院对面。
经营者:王平。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浚州办事处佳佳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