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4045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BURKEMichael。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相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新一队胡舅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R。
法定代表人:罗润平。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申请人广州相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500000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相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