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93号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张伟鑫,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金群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伟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金群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群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权利,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