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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群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伟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893号
案件名称金群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伟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伟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93号原告:金群,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张伟鑫,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金群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伟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金群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群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权利,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群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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