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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执407号之三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魏世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4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住所地胶州市。

经营者魏世义。

被执行人:魏世义,男,1968年10月22日,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三兄商店、魏世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受理案号(2021)鲁02执407号,执行标的8195元,应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世义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45元。

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819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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