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经济开发区永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晋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城经济开发区永红超市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缴纳执行费。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晋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