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837号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财富中心**商务楼2003。
法定代表人:张荣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青县尚古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开元大街**尚古美发。
经营者:李希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青县尚古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