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13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清河路胡世修脚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经营者:杜存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美,阳谷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清河路胡世修脚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