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237号原告:刘水泉,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107。
法定代表人:羊跃明,董事长。
原告刘水泉诉被告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并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6)湘0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水泉不服遂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湘知民终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泉撤诉。
本案原告刘水泉已预交受理费47312.15元,案件受理费47312.15元,减半收取计23656.08元,由原告刘水泉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何琳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