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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桂园区老二熟肉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桂园区老二熟肉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林州市桂园区老二熟肉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12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桂园区老二熟肉批发部,经营场所:林州市大菜园蔬菜市场****。

经营者:李建新,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桂园区老二熟肉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2021年3月10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5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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