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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豫区魏敏酒业营业部、魏敏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12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豫区魏敏酒业营业部、魏敏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29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宿豫区魏敏酒业经营部、魏敏: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豫区魏敏酒业经营部、魏敏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经济损失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共计31990元,本案执行费38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敏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3237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80元(已拨付国库),剩余执行款3199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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